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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第十一期

来源:惩戒委员会        2020-12-26

       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工作的基本规则,对律师协会的全部会员具有约束力。市区两级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均是严格按照此规则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该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取消会员资格等。其中,训诫,是一种警示性的纪律处分措施,是最轻微的惩戒方式,适用于会员初次因过失违规或者违规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训诫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实施。采取口头训诫的,应当制作笔录存档。 警告,是一种较轻的纪律处分措施,适用于会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规,但情节较轻,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和警示的情形。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适用于会员故意违规、违规情节严重,或者经警告、训诫后再次违规的行为。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是指在会员权利中止期间,暂停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全部会员权利,但并不免除该会员的义务。除口头训诫外,其他处分均需作出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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