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始终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持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现如今,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无疑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西城区律师协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弘扬以“绝对忠诚、责任担当、首善标准”为内核的红墙意识,各会员单位及会员作为“红墙先锋”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协助政府和市场主体开展了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高效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为维护市场公平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迎接2024年“世界知识产权日”,西城律协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采用通过案例征集、组织评选,已经评选出西城律协2023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目. 录
一、专利与著作权的交叉——涉专利说明书著作权纠纷案
二、涉人工智能大模型领域——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案
三、打击跨省销售盗版图书——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
四、IPTV领域电信运营商免责——信息网络传播权系列案
五、恶意抢注商标不可行——“BLUE GIRL”商标授权确权案
六、商标不规范使用——“始祖鸟”商标民事侵权纠纷案
七、创新维权方式——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八、打造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侵害发明专利权案
九、有效防止权利滥用——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纠纷案
十、外包装混淆攀附商誉——药品包装不正当竞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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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与著作权的交叉——涉专利说明书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与某诊断技术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二审判决,案号(2021)京73民终4384号,代理律师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李洪江、胡杨。
【案情摘要】
2021年6月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发现某诊断技术公司申请的两件实用新型专利(2018xxxx和2018xxxx)的两幅说明书附图与其在2017年申请的两件专利,分别为发明专利(申请号:2017xxxx)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2017xxxx)说明书中的两幅图片相同或实质相似,故将某诊断技术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知法院二审认为:1.专利说明书附图在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无论是专利文件的创制还是审查过程中的修改,均不体现国家专利行政机关的意志。专利文件主要是界定专利权这一私权的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示专利技术方案信息,因而专利文件不属于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3.为了保证实现专利法的价值目标,应当对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作出一定的限制;专利说明书具有向社会公众传播发明创造技术信息的作用;专利说明书被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后,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出于传播技术信息的目的,对该专利说明书进行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社会公众出于传播或获取技术信息的目的,对该专利说明书进行复制。前述行为不影响著作权人对专利说明书的正常使用、未不合理地损害专利说明书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不经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需要支付报酬。专利法的制度模式之外,他人使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本案中某诊断技术公司的使用仅限于公开的专利说明书附图的使用,并未超出合理必要范围,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对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诉称的作品复制权的侵害。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著作权与专利权的交叉问题,需要充分考虑两种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特性及其平衡。该案不仅明确了专利说明书附图的著作权属性,也为今后这类专利与著作权交叉纠纷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同时,本案的最终判决体现了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对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的关注与考量。
二、涉人工智能大模型领域——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李某与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案号(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代理律师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孙彦、李宇凡。
【案情摘要】
2023年2月24日,原告使用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本案争议图片,并将该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后原告发现,被告2023年3月2日在其百家号账号中发布了一篇文章,在文章第一页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其创作的图片使用并发布,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
法院认为,从涉案图片来看,体现出了与在先作品的差异性。从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来看,原告李先生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李某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属于美术作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
【典型意义】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AI技术”)正在成为各行各业的生产力工具,对AI生成成果利用及保护的需求也愈发迫切,本案正是因AI技术发展所直接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软件、模型走入大众的视野,众多创作者、爱好者也逐渐开始了解、学习、应用AI软件和模型以创作出自己想要的作品。
本案是国内关于AI绘画的首例生效裁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全球已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人类的创作工具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传统意义上只有人们亲自用手一笔一划的去绘制线条、色彩才可能称之为美术作品,而现在人们可以利用AI进行创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利用AI工具进行绘画产生的成果均与人类无关,如果人们使用AI工具进行了智力投入,对创作进行了个性化选择和安排,体现了独创性,则著作权法应当予以保护。
三、打击跨省销售盗版图书——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784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代理律师为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王翼、孙青。
【案情摘要】
根据举报线索,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两级版权执法、公安部门经调查发现,被告通过“拼多多”“淘宝”等多家平台店铺销售侵权盗版图书。销售网络盗版图书参与者分工缜密,反侦查能力强,经常更换店铺,且店铺主体并非真正的卖家,此类刑事案件前期调查取证难度很大,需要公安机关跨省协调、程序合法、迅速反映。本案通过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克服疫情影响,跨省调阅大量销售证据并采集大量口供,调取了上百份快递单据、购物信息表、网络聊天记录截图、发货信息单、各家平台网店销售数据等诸多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随后将系列案件陆续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几十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依法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为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六部委联合督办案件。对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肃清网络平台假冒毒瘤、震慑犯罪分子以及维护出版行业的生态环境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益。
四、IPTV领域电信运营商免责——信息网络传播权系列案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某信息技术公司与某国际网络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判决,案号(2023)川知民终339号,代理律师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李洪江、李泸。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某电信公司新疆分公司与某影业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判决,案号(2022)新民终216号,代理律师为北京杰烁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洁琼、贾冉。
【案情摘要一】
2021年,某信息技术公司分别就《奢香夫人》《革命人永远是年轻》《我是特种兵》《雪狼谷》《盖世英雄方世玉》《将军日记》六部影视作品对某电信公司四川分公司、某国际网络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信息技术公司诉称其对该六部涉案影视作品享有合法的著作权,主张某电信公司四川分公司、某国际网络公司系IPTV经营者,二被告对IPTV用户播放涉案作品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四川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四川高院认为:某国际网络公司与四川某电台、成都某电台签订的《IP电视业务合作协议》有效,某国际网络公司提供的涉案作品版权购买合同能够证明其合法权利来源及权利基础,故某电信公司四川分公司、某国际网络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案情摘要二】
某影业公司向法院诉称某电信公司新疆分公司运营的IPTV平台播放了其拥有著作权的电影《随心所欲的五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认为某影业公司拥有涉案影片著作权,并认为某电信公司新疆分公司构成侵权。
二审法院认为:某影业公司享有涉案影片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但是某电信公司新疆分公司作为电信企业,按照“三网融合”政策要求履行与案外人之间的合同,在涉案IPTV平台中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且对集成播控平台中的涉案作品不享有控制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一份判决,并驳回某影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根据国办发〔2010〕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试点方案》,IPTV电视是将电信网、广播电视网、计算机网络充分结合,为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直播、点播、回看、时移的电视节目服务。在涉及IPTV案件中,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电信企业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按国家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签订并严格履行了IPTV业务合作合同,且被诉侵权内容不由电信企业提供,鉴于电信企业既未提供被诉侵权内容,又对集成播控平台中的具体内容无控制权,可以认定电信企业仅提供了IPTV业务的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服务,电信企业不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五、恶意抢注商标不可行——“BLUE GIRL”商标授权确权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广东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无效行政纠纷二审判决,案号(2023)京行终5852号,代理律师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徐进、孙阿慧。
【案情摘要】
某啤酒公司注册有“BLUE GIRL”“蓝妹”等商标,用于啤酒等商品。此后,广东某贸易公司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申请第254xxx号“XX蓝妹”商标。某啤酒公司就“XX蓝妹”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致认定:
第一,“BLUE GIRL”可译为“蓝色女孩”,诉争商标“XX蓝妹”与引证商标“BLUE GIRL”在含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两者之间有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
第二,广东某贸易公司在多个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在第29、32、33、35、38、41等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本案诉争商标在内的近百枚商标,如“百英”“野格”“缤纷乐锐澳”“哈冰”“科娜纳啤酒”等。广东某贸易公司未能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且无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上述所有商标的意图。因此,广东某贸易公司的上述申请注册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攀附他人商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典型意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年来严厉打击攀附知名商标的行为,全面促进品牌健康发展,进一步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案彰显了我国在商标保护方面的严格态度。
六、商标不规范使用——“始祖鸟”商标民事侵权纠纷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某体育用品公司诉某眼镜厂、某眼镜公司等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判决,案号(2023)浙民终1464号,代理律师为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黄伟兰、刘达。
【案情摘要】
“始祖鸟”、“ARC’TERYX”商标在户外运动领域拥有较高知名度,原告某体育用品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大陆经营并进行维权。某眼镜厂注册了第888xxxx号“”、第122xxxx号“”商标,核定商品为第9类眼镜、太阳镜等,并将上述商标授权某眼镜公司等使用。涉案侵权产品的眼镜布上使用了“ARCTERYX”,眼镜腿内侧使用了“ARCTERYX”,网店商品链接中标注了“始祖鸟”等字样。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具体使用中将其获得注册的组合商标中的中文或英文部分进行拆分、单独或组合使用,构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近似,判决被告停止侵权,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及知名度,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损害后果及主观过错,涉案侵权产品销售情况,酌定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7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将其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中进行拆分、组合、变形,突出显示“始祖鸟”、“ARCTERYX”标识,本质是为了攀附本案原告“始祖鸟”、“ARC’TERYX”品牌的在先商誉,本案判决对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
七、创新维权方式——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法院作出某品牌公司与许某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苏0206刑初628号,代理律师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付同杰、罗洋。
【案情摘要】
原告某品牌公司是某国际集团旗下成员之一。某国际集团是全球领先的品牌食品和饮料制造商,拥有一系列知名品牌,如“奥利奥”等。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间,被告人许某伙同林某、洪某在明知“奥利奥”系原告的注册商标且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汕头市某食品厂内生产、销售“奥利奥”饼干。
2023年3月25日,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针对许某、洪某、林某三人假冒“奥利奥”饼干进行了刑事立案侦查。2024年1月18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开庭作出判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且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支持原告的民事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
2022年3月,最高检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探索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升综合保护质效”。知识产权案件维权难,周期长,成本高,打击力度不够都困扰着权利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能很好地消除权利人的众多疑虑和困扰,其具有刑事民事一并审判、周期短、不收取诉讼费、惩罚力度强、社会效益高等诸多优点。
八、打造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侵害发明专利权案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日本某株式会社与欧洲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010号,代理律师为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慧芳、张超。
【案情摘要】
日本某株式会社就其拥有的0311xxxx及2008xxxx号中国发明专利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向欧洲某公司提起两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欧洲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706万元。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表示,人民法院着力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依法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深入推进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建设,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虽然原、被告双方均为国外企业,并且原告在全球均有相关专利布局,但最终选择在中国进行维权,恰恰表明了我国法院在打造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的进程有了明显成效。同时,本案中海关总署配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调取被诉侵权产品的海关进口数据,使法院更易于查明被告侵权获利情况。该举措展现了我过司法机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能力和成效。
九、有效防止权利滥用——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纠纷案
最高院作出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诉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744号,代理律师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李洪江、武森。
【案情摘要】
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与被告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北京知产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针对涉案三款产品及所安装的酷卫士手机探测系统V3.0提起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是否属于涉案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的范围。一审法院于2021年判决驳回了原告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最高院经审理后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北京知产法院重审。
最高院认为,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在发出相关警告函时并未明确指向具体的某款侵权产品,但是该警告函所影响的范围在其发出时已经明确,即手机探测门产品。而且,根据现有证据,在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发出警告函时,被警告的手机探测门产品的具体型号尚无法从公开渠道获知,在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发出警告函时所针对的具体产品及型号的情况下,有理由认为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侵权警告函针对的是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生产的全部手机探测门产品。原审法院将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警告函中并未载明、在案件审理中才予以明确的XYD-II型号产品确定为本案的审理范围,适用法律有所不当;原审法院未将其他产品及其系统纳入本案的审理范围,对有关案件事实未予审查,导致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典型意义】
随着公众维权意识的增强,防止权利滥用在当前也显得愈发重要,确认不侵权之诉正是有效反制权利滥用的手段之一,可以使处于不安状态下的被警告人同样拥有司法救济途径。最高院指出,发出警告函时具体型号未知,且警告函没有明确所针对的具体产品及型号,则被警告方所有相关产品均为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审理范围。
十、外包装混淆攀附商誉——药品包装不正当竞争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拜某公司诉万某制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判决,案号(2023)京73民终2915号,代理律师为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傅凤喜、刘祝鑫。
【案情摘要】
2021年,拜某公司发现万某制药公司的被诉产品在2021年启用的新包装在整体结构、颜色、布局、设计风格等方面与拜某公司的原告产品的包装相似度极高,甚至连包装中具有装饰性功能的弧线设计的位置也基本一致。并且使用该款包装的被诉产品已经覆盖了多个主要的线上平台和全国数十个主要城市。拜某公司将万某制药公司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万某制药公司在被诉产品上使用与原告产品包装相近似的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认为,拜某公司对原告产品进行了长期的宣传推广,并取得了较好的市场营收,且多次荣获各种奖项。原告产品包装中的文字标识、色彩、弧形设计等装饰性元素与图形设计形成有机结合,呈现出了具有一定独特性的视觉效果与显著特征。通过拜某公司对原告产品包装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该商品包装发挥的商品来源的指示作用不断加强,使相关公众将该包装的视觉效果与拜某公司关联起来,具有了区分和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在未有证据证明原告产品的包装属于药品行业通用包装的情况下,应认定原告产品的包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保护的包装。万某制药公司与拜某公司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其被诉产品与拜某公司原告产品类别相同。被诉产品包装的视觉效果与原告产品包装的辨识性特征相近似,万某制药公司主观上具有仿冒的故意,客观上攀附了原告产品的商誉,其行为侵犯了拜某公司对原告产品特有包装所享有的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不同,包装装潢的权利基础相对较为模糊,针对包装装潢的保护相较于其他知识产权往往也存在更大的难度。药品作为普通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能够接触到的商品,其包装是品牌价值的重要体现,也是企业赢得市场和商誉的重要资源。在诉讼过程中如何证明商品包装的影响力在本案中至关重要。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大量的网络媒体报道、图书馆检索报告、广告审批文件及视频、荣誉证书、销售合同及发票用于证明其产品和产品包装的知名度。在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不仅需要对原被告产品包装在整体视觉效果和细节方面进行了综合对比,还应当考虑原告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及被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先知晓原告产品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综合判断认定被告在同类药品上使用被诉侵权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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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典案例往往包含着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解释和说理,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准确理解和适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识别并警示知识产权领域的风险点,帮助企业和个人规避类似的法律纠纷,对类似情况的处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这对企业制定合规策略、保护自身权益非常重要。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创新,为创新者提供保护和激励,同时也能引导企业和个人更好地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这些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不仅反映出了我国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以及西城律协在这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和贡献,同时也侧面看到西城律师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出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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