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为加强我市律师事务所非律师人员管理工作,维护律师行业形象,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现予发布《北京市律师事务所非律师人员管理指引》(试行),自2015年8月3日起试行。
如果上述管理指引的内容与本会以后颁布实施的行业规范有不一致的情形的,以生效的行业规范为准。
希望广大律师事务所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市律师协会。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非律师人员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律师事务所非律师人员的管理工作,维护律师行业形象,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律师事务所,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及外地律师事务所在京分所。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非律师人员,是指除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以外的,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
律师事务所关于非律师人员的聘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非律师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非律师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非律师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聘用的非律师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有相关岗位的专业技能;
(4) 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审查受聘的非律师人员是否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是否因严重违法行为受过治安处罚、是否受过开除公职处分、是否受过律师行业惩戒;聘用律师助理、业务顾问等从事与律师业务直接相关工作的人员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法律职业从业要求的禁止性规定。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人员,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并核实其真实性。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人员,应当依法和非律师人员签订相应的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非律师工作人员。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聘用的非律师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2)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3)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4)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5)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6)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人员,签订合同后,应建立相应的人员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与事务所签订的书面合同;
(2) 学习和工作简历;
(3) 身份证明复印件;
(4) 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5) 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人员,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会计、出纳等财会人员职位,财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律师助理,协助执业律师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非律师人员承担下列管理责任:
(1) 制定非律师人员的录用、奖惩、考核等相关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
(2) 制定非律师人员的保密制度;
(3)对非律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 ;
(4) 对非律师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在非律师人员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非律师人员制作印有“律师”、“合伙人”、 “主任”、“副主任”等名称的名片、标志;
(2)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非律师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3)指派非律师人员单独从事法律业务;
(4)指使财务人员违反财务制度办事,特别是违反律师收费管理规定,不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非律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本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开展各项工作。
律师事务所应当禁止非律师人员从事以下行为:
(1)利用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收费票据等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2)使用律师或实习律师名义印制名片;
(3)以律师或实习律师名义进行任何形象宣传;
(4)从事专属于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的律师服务工作;
(5)以律师名义或身份,对外发布任何形式和内容的言论、文章。
第十八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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