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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指派工作管理规定

来源:规章制度        2023-10-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城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作出指派,不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度对招募的法律服务机构原则上至少指派一次,并根据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开展后续指派。

      第四条 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应当坚持法律援助机构合理指派与尊重受援人意愿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应当优先考虑受援人自主选择的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或其监护人放弃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自主选择法律援助人员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应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数量、专业特长、执业经验、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情况等因素合理指派。

      第六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案件类型建立相应法律援助专家志愿团,对疑难复杂、紧急等特殊案件可优先指派专家志愿团成员办理。

      第七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案件时,优先指派办理前一阶段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

      第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派,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另行指派。

      第九条 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后,确需更换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援助人员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查书面申请后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管理。对于办案质量不高的法律援助人员,区法律援助中心一定期限内不再指派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第十一条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已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立卷材料办理归档手续,对不及时归档的,区法律援助中心适当减少指派法援案件。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每年应按照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安排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对于不参加培训的法律援助人员,区法律援助中心不再指派法援案件。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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