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西城区第一届律师协会监事长由北京市西城区第一届律师协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从当选监事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北京市西城区第一届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二、当选北京市西城区第一届律师协会监事方可参加选举。
三、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
四、监事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
(2)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及决策能力,并能保证在任期内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3)热爱律师事业,关心行业发展,具有无私奉献精神;
(4)廉洁公正,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和影响。
五、监事长候选人经本人自荐,由大会主席团根据监事长任职条件在监事会选举前提出。
六、本次提交大会选举的监事长候选人为2名,应选出监事长1名,监事长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七、监事会全体成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八、监事有权对选票中的候选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如同意,在选票的候选人名字下方空格内画“O”;如不同意,则在选票的候选人名字下方空格内画“×”;如弃权,不画任何符号。
九、填写选票要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符号准确,字迹清楚。
十、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
十一、监事长候选人获得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选票的,始得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十二、选举设监票人3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经大会通过产生。当选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不得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十三、计票人员由大会工作人员担任,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工作。
十四、计票结束,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持人报告选举结果。
十五、大会主席团根据本办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当场予以宣布。
十六、其他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七、本办法由北京市西城区第一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生效。
十八、本办法由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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