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西城区第一届律师协会理事由北京市西城区第一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从第一届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二、出席北京市西城区第一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正式代表方可参加选举。
三、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
四、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乐于奉献,公正廉洁;
(3)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三年内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
(4)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并能保证在任期内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5)在北京市执业五年以上,并在西城律师行业具有良好的声誉和影响。
五、理事候选人经本人自荐、律师代表推荐,由大会主席团根据理事任职条件在大会选举前提出。
六、本次提交大会选举的理事候选人为40名,应选出理事35名,理事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七、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八、代表有权对选票中的候选人表示同意、不同意,有权另选他人或者弃权。如同意,在选票的候选人名字下方空格内画“O”;如不同意,则在选票的候选人名字下方空格内画“×”;如弃权,不画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应从本届符合理事任职条件的正式律师代表中提名,可在选票的候选人空格内写上自己要选举的代表的姓名,并在姓名下方的空格内画“O”。
九、填写选票要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符号准确,字迹清楚。
十、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
十一、理事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选票的,始得当选。
十二、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应选名额为限,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十三、如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当选人员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由大会主席团在没有当选的被选举人中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理事任职条件及一定的差额比例提出候选人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代表有权对选票中的候选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
十四、大会选举设监票人3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经大会通过产生。已被提名为理事、监事候选人的代表不得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十五、计票人员由大会工作人员担任,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工作。
十六、计票结束,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持人报告选举结果。
十七、大会主席团根据本办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当场予以宣布。
十八、其他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九、本办法由北京市西城区第一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生效。
二十、本办法由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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