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30日,西城区律协行政业务研究会联合市律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丰台区律协依法行政(政府法律顾问)法律业务研究会、丰台区律协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共同举办了“行政法实务前沿”专题培训。
丰台区司法局律师管理科科长陶玲,北京市律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薛政,丰台区律协副会长张雪梅、依法行政(政府法律顾问)法律业务研究会及新联会宣联委主任佟玉华、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主任邓心刚,西城区律协行政业务研究会主任黄薇等人出席本次培训。张雪梅副会长致辞,薛政主任、佟玉华主任、黄薇主任分别担任相关环节主持人。全市两百余名执业律师参加了此次培训。

(从左至右为:邓心刚、黄薇、张雪梅、陶玲、薛政、佟玉华)
上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长聘副教授陈天昊老师以《大语言模型技术进展、典型应用与依法治理》为题进行深度授课。

(图为陈天昊老师)
陈教授认为,研究新技术领域法律风险,应以真正了解新技术的基本原理、运转方式为前提。因此,陈教授的讲授分为大语言模型基本原理、技术演进,及大语言模型的依法治理两个主要部分。关于大语言模型的技术演进,陈教授认为,Attention与Transformer架构使大模型能够一次性看全整段文字,准确理解前后文之间的深层联系,且其易于扩展的结构为后续技术进步奠定了基础。在此之上,通过海量数据的预训练,大模型得以高效吸收与整合知识,自主习得通用的语言理解与处理能力。更进一步,通过基于人类反馈的强化学习等后训练技术,大模型可以匹配人类的真实偏好,理解并遵循人类意图,且具备了近似于人类的“长思维链”,得以通过逻辑推演和自我反思,分析拆解复杂问题。不仅如此,通过智能体架构技术,大模型成为了能够使用工具、记忆反思、推理交互的智能体,形成稳定人格、具备学习工作技巧,可以感知环境并与之交互,具备了现实世界的行动力。
技术进步也带来了治理风险和监管挑战。陈教授认为,在网络安全方面,智能体具备自主调用工具、执行多步骤任务的能力,攻击者可以通过自然语言指令诱导智能体执行一系列有害操作,这大大降低了实施网络攻击的技术门槛;同时,智能体被恶意利用可能引发的攻击行为,也对《网络安全法》中“安全缺陷、漏洞”的认定提出了新挑战。在信息隐私方面,智能体能够自主处理信息并广泛采集数据,这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信息自决原则和最小必要原则构成了冲击。在产业生态方面,智能体跨App的操作能力使其自身成为超级入口,既侵蚀了各App的原有流量,又可能导致下单错误、重复支付等各种损害后果,而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典》对此类情形的应对存在不足。
为应对上述挑战,监管部门近期出台了《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在网络安全方面,该意见对智能体调用工具、执行任务、影响外部环境等环节提出了安全和管控要求。在信息隐私方面,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智能体会持续感知环境、动态做出决策、自主传输信息,因此通过明确用户授权边界、保障用户知情权及最终决策权等机制予以回应。在产业生态方面,意见提出通过标准协议、数字身份、平台规则、行业自律和信用评价等机制,为智能体进入既有数字生态建立有序的协作秩序。
最后,陈教授提出了智能体治理的目标、原则及治理框架,为律师群体理解并应对数智时代的新型法律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框架和思想启迪。
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飞老师以《行政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以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为基点的考查》为主题进行了精彩讲授。

(图为刘飞老师)
刘飞教授认为,行政协议作为双方行为,与以单方行为的合法性为基础的传统行政诉讼制度存在张力。当前的司法实践采用“拆分公式”,从行政协议中拆分出单方行政行为予以审查,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现实意义,但无法得到行政法学理上的支撑。一方面,行政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互相依存,均以对方的配合与意思表示为基础,如将合意拆分,则不仅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无法单独成立,且无异于认同行政机关可以在达成协议之后置当事人意思于不顾。另一方面,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期间存在各种形态的单方阶段,无法像单方行为一样沿袭基本相同的标准化流程。构建行政协议诉讼制度的关键性前提是认清行政协议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一方面适用并行禁止原则,行政机关仅能在协议和单方行为之间择一,不能并用,这要求在协议包含单方行为的情形下,行政机关仅能基于协议约定作出单方行为,不能置协议于不顾、另行作出单方行为。另一方面应秉持协议优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订立行政协议之后,以优先适用协议约定条款为原则。
对于行政协议诉讼的制度构建,刘教授提出四个方面的设想。在审查对象方面,启动行政诉讼救济途径的首要步骤不应在于定位行政行为,而应解除对受案范围的严格限定,把争议完整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双向性方面,应当赋予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同等的救济手段,改变民告官式的单向诉讼制度。在审查和判决方式方面,协议性争议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不同,主要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判断而非合法性判断,需要法院以给付诉讼的方式作出实体判决。在协议执行方面,正因在协议框架下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是平等关系,若非相对人明确接受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否则行政机关不应通过单方决定的方式实现请求权。整场授课逻辑严密、观点鲜明,案例丰富,为实务中处理行政协议争议提供了扎实的学理支撑。
(图为会议现场)
本次培训内容兼具前沿性与实务性,对提升律师专业能力、拓展前瞻视野,推动理论实务互促共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