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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律协首届法治研讨会成果汇编——李鹏:从行政复议视角看纠纷多元化解格局建设

来源:研究动态        2024-08-05

李鹏

西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综合科科长)


本人从事行政复议工作15年,期间也从事过行政应诉工作多年。从复议工作实际感受来看,行政复议起到的行政纠纷化解作用确实越来越大,这也与新《行政复议法》中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的立法目的是相符的。西城区司法局作为区政府的复议机构,近年来也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我们的复议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成功率。一方面强化案前化解争议工作,李程局长多次要求我们复议人员下大力气、想办法在案前化解争议,实践中我们对于高发类型的如交通处罚、治安处罚、市场类投诉举报等案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直通车,对于复议接待中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行政行为第一时间联系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沟通确认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问题,对于存在问题的行政行为立即进行调解处理。我们还在区交通支队设置复议接待站,复议人员与交通民警共同做好复议前的调解工作。从今年区政府的行政复议情况来看,我们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超过2000件,其中500件左右都在立案前通过案件调解、和解化解,占全部申请的四分之一。另一方面,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充分利用沟通会、听证会等形式搭建调解平台,创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入沟通的机会,许多案件通过复议双方的沟通,这些存在问题的行政行为被行政机关主动纠正,一些原先申请人不理解的行政行为得到了释明,从而化解争议,今年有200件左右的案件在案中得到化解,占全部受理案件的六分之一。可见调解与和解在化解行政争议过程中的作用还是非常显著的。

这次新《行政复议法》对复议调解工作做了很多专门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这一规定意味着行政复议的全流程都可以进行调解,并没有限制性规定,这给我们今后做复议工作时增添了底气,使我们更加有信心做好调解和解工作。并且新《行政复议法》规定,进行行政调解、和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复议案件可以中止。这一新的规定,给我们复议过程中开展调解和解工作争取了充分的时间,避免了我们现在做调解和解工作时间紧张的情况,以至于许多本来可以调解解决的案件未能调解成功。新《行政复议法》还规定根据当场或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做出行政处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复议申请,实际上也增加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沟通的机会,我相信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解解决行政争议的作用。关于新《行政复议法》中调解书的规定之前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也有基本相同的规定,但在现实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往往由于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不愿意把自己存在问题的内容体现在文字上),调解书极少实际操作。这次新《行政复议法》新增了复议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维护和体现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我觉得是为复议调解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条件。总之,对于今后如何做好行政复议的调解和解工作,还希望得到法院及各位专家的指导与帮助。

新《行政复议法》对于复议调解工作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条件,坦率的讲,但是实际工作中也面临着不小的困难。自从去年7月1日北京市统一复议机关的规定作出后,复议案件数量猛增。西城区去年下半年的案件量是上半年的三倍,今年前11个月的案件量将近去年的三倍、前年的五倍。我们预计明年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全年案件量至少还要增加20%到25%,达到2000到2200件。这就带来一个问题,由于新《行政复议法》没有增加复议案件审理期限,还规定了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只有30天),因此复议人员办案时间比较紧张,相应的用于调解及和解的时间非常有限。即使明年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后,规定了调解和解的案件可以中止,但是复议办案人员的案件一件接一件,真正能拿出用于调解和解的时间仍然很少,因此我们也在思考如何利用我们调解员等资源对我们的复议调解工作进行补充。

行政争议化解是一个全方位的工作,需要构建多部门参与的多元化争议化解格局。多年来的复议工作中我们得到了法院、检察院、信访办及法律顾问单位的支持,大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配合默契。比如我们复议接待室就设置在信访接待大厅内,大厅里还有我们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今后我们还希望引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等部门,构建一个一站式的公共法律服务与信访接待的化解行政争议综合体。我们还希望与法院、检察院进一步加强配合,从各自职能角度共同做好行政争议的化解工作,从而形成有机的争议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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